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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发布时间:2011-09-17 来源:长葛市人民政府 1153

(一)对入驻省已批复的产业聚集区的项目,执行豫政[2010]34号、豫政〔2010〕35号、豫政办〔2010〕38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。

(二)土地政策。市年度土地利用指标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;对入驻产业集聚区企业用地实行最低土地价格。

(三)环保政策。市域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,优先支持园区内项目建设。园区规划环评,除需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外,规划中包含的具体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,加快项目审批。

(四)规费扶持政策。2010—2013年,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,除中央、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,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除。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实行一费制,具体标准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确定,报市纪检委、工信局、财政局认定。

(五)支持产业集聚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。产业集聚区企业新设立的国家级、省级研发中心的,一次性给予10万元、5万元奖励。

(六)对入驻产业集聚区企业,投资密度和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,并建设标准厂房、多层厂房的,从使用土地年度起,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5年奖励,前3年按100%奖励,后2年按50%奖励。

企业建成投产后,年缴纳增值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(含500万元),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,按缴纳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%奖励3年。

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(含100万元),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,按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%奖励3年。

(七)加大招商引资力度。市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,对产业集聚区成功引进的内外资项目,按照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引资额,在项目建成投产后,依据中介机构核实结果,对单位和个人均按引资额的1‰奖励。

(八)重大投资项目或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、行业领军企业项目、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的灵活优惠政策。

(九)罚则。对入驻产业集聚区企业,自奠基之日起,三个月内要开工建设,逾期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;半年内不开工建设的,按计划投资总额的0.5﹪缴纳罚金;一年内按计划投资总额的1%缴纳罚金;两年内按计划投资总额的1.5%缴纳罚金;超过两年的,无偿收回国有土地。

(十)长葛市市域企业入园适用同样的优惠政策和罚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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